1、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合同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合同债务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3、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主体无效、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4、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5、迟延履行又称迟延给付,是债务人对于已经届满清偿期限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2、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3、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先行赔付:所谓先行赔付,就是当经营者不在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向市场主办单位提出赔偿,然后再由市场主办单位对经营者进行追偿。
1、法律分析:先付利息,逾期还款的,如果还款的金额不够还清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支付利息,再支付本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2、法律主观:逾期还款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法律规定,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利息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